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1532号
原告:安徽永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大道(新城国际大厦)商务办公单元7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91897247F(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东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蚌埠路与安庆路交叉口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R95X5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永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东匠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明 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