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民初12634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瑞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纵路以东北次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
被申请人:***,男,195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临沂瑞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沂瑞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764265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临沂瑞源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限额764265元;
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