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邹执字第350-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邹城市誉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邹城市誉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邹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邹城市誉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邹城市誉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74000元。至邹城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