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金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某某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金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71民初1558号
原告:中山市***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库充大街**第**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844661816。
法定代表人:罗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颂华,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璇,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金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西桠村龙坛街**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98931052M。
法定代表人:吴俊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安防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金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4525元,诉讼保全费3145元,合计76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安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伟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体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