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8068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94063。
法定代表人:雷某1。
被告:中山市金锐交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52M。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中山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金锐交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6元,减半收取计1563元,诉讼保全费1226元,合计2789元(原告中山市********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文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