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永和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永和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执145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叶祝华,行长。

被执行人:中山市永和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灵章。

被执行人:黄灵章,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周丽娟,女,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永和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黄灵章、周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2071民初9432号及依据已生效的(2019)粤20民终1486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灵章、周丽娟对被执行人中山市永和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详见生效法律文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黄灵章、周丽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中山市永和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一审案件受理费212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合计26375元,由被执行人中山市永和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黄灵章、周丽娟负担。另被执行人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周丽娟的银行存款,已全额支付给申请人(包含:返还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本费)

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黄灵章、中山市永和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该案款在扣除被执行人在本院三件执行案件的执行费合计8910.59元,现暂无其他执行款可分配。

已于2020年3月5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黄灵章名下的号牌为粤T×××××小型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因未能扣押归案,暂无法处理。

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申请执行人纳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2071执145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彭亚辉

执行员  陈淑愉

执行员  谢凤杨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