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2071执1076号之一
申请人中山市启程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永和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2071民初2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中山市永和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中山市启程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连带向申请人中山市启程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4933.05元;案件受理费1936元,诉讼保全费1075元,合计3011元,由申请人负担18元,两被申请人负担2993元并迳付给申请人。另外,两被申请人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该案款在扣除被执行人在本院三件执行案件的执行费合计8910.59元、,现暂无其他执行款可分配。
于2020年3月5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粤T×××××小型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因未能扣押归案,暂无法处理。
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申请执行人纳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71执10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彭亚辉
执行员 陈淑愉
执行员 谢凤杨
书记员 程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