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永和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永和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5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中山市永和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溪工业区松山一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永和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2071民初91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中山市永和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劳务费42600元及利息2211元、案件受理费86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详见生效法律文书)。因被申请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并依法于2020年4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山市永和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号牌为粤T×××××、粤T×××××小型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粤T×××××小型汽车,以上车辆均未实际扣押归案,故暂无法处理。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申请执行人纳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71执53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陈淑愉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