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荔湾分公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广州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民初6082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03民初6082号
原告:***,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广州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158号401房。
法定代表人:锁向荣。
被告:广州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荔湾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北路699号101。
负责人:***。
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广州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荔湾分公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7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荔湾分公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荔湾分公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广州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中铁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荔湾分公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