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03民初4146号
原告:宝鸡市金心泵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姚桂棠,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志民,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9月29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李省,男,汉族,1985年3月6日出生,住庆阳市华池县。
被告:**,女,汉族,1982年4月19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女,汉族,1989年2月2日出生,住庆阳市华池县。
原告宝鸡市金心泵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宝鸡市金心泵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金心泵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金心泵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宝鸡市金心泵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 凤
人民陪审员 李敏华
人民陪审员 华国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成 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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