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30民初172号
原告:宝鸡市金心泵制造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桂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民,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银母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宁昌,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金心泵制造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银母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市金心泵制造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银母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宝鸡市金心泵制造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银母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金心泵制造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宝鸡市金心泵制造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高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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