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石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石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民初7103号
原告:延安石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姚店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45033018C。
法定代表人:刘建忠,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增亮,陕西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罗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恒乐工程管理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彭庆友,该公司经理。
原告延安石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恒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乐工程管理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延安石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石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石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62.5元,实际由原告延安石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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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杨丽丽
 
 
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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