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720号
申请人:广州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81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37157010A。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怡玲,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明骏,泰和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5号(自编A栋)15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颜雪凤。
被申请人:佛山达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D区14号地块一车间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82439036C。
法定代表人:陆德昌。
被申请人:佛山达健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D区14号地块三车间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824389065。
法定代表人:陆德昌。
申请人广州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达意科技有限公司、佛山达健实验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694858.5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达意科技有限公司、佛山达健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4858.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3994元,由申请人广州市***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