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8465-2号
申请人:佛山达健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D区14号地块三车间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824389065。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4051号金威大厦18层01、02、1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565460。
负责人:陈志粦。
被申请人:广州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8号81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37157010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达健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611315.32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1315.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