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诚凤凰工业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元热工工程有限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9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元热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开发区广海道15号(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彭亚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轶,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
法定代表人:岳文彦,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诚凤凰工业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生物工程与医药产业基地天富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民,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颂,北京康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元热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诚凤凰工业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2020)京73民初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元热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元热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元热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元热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磊
审 判 员 周平
审 判 员 李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郭鑫
书 记 员 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