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远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嘉华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延安远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102民初4520号
原告:嘉华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九峰路马鞍山。
法定代表人:姚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远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南市办事处市场沟商住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嘉华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远博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华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97元,由原告嘉华特种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