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2执316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南京远古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季鹏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灿,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华银教育多媒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沙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崇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南京远古软件有限公司与杭州华银教育多媒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02民初7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242万元及违约金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杭州华银教育多媒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文渊北路××号土地以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文渊北路××号××幢、××幢、××幢不动产,并向首封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送了参与分配函。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华银教育多媒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A×××××雷克萨斯牌、浙A×××××金龙牌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89903.38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557700.38元。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102民初7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焦宜春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李新庄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