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银教育多媒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国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银教育多媒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91执20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西文街****,组织机构代码:143247369。

法定代表人:钱国兴。

被执行人杭州华银教育多媒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文渊北路**构代码:72659123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02月11日出生,住所地杭州,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华银教育多媒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浙0191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7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诉讼费15814元,执行费5005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20年1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20年11月12日、2020年12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3、2020年11月13日,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8个;

4、2020年11月13日至2020年11月15日,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杭州华银教育多媒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个;

5、经至车辆管理部门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经过协查,本院在诉讼阶段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6、2020年11月20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上塘路239号东方豪园地下一层车位125号财产;

7、2020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20年12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出境人员名单;

9、2020年12月16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扣除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余下款项退申请执行人;

10、2020年12月31日,经过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案件的执行达成一致;

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案件的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案件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浙0191执2077号案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清华

审判员  施国华

审判员  吴文兵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伟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