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银教育多媒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91民初2424号

原告:章良星,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浙江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俊,浙江士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华银教育多媒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文渊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章良星与被告杭州华银教育多媒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章**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章良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良星撤回对被告杭州华银教育多媒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章良星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周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