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8民初4649号
原告:福建柯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潘墩路188号(原潘墩路西侧)闽江世纪城-53地块E区E-5号楼13层03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蓝禄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永元,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永贵,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5号楼17层-3。
法定代表人:蔡履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男。
原告福建柯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平潭综合实验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福建柯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柯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平潭综合实验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柯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8元,减半收取计1084元,由福建柯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韩叙
书 记 员 翁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