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柯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柯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1民初3989号 原告:福建柯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188号(原***西侧)闽江世纪城-53地块E区E-5号楼13层03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 负责人: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柯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柯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柯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柯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124元,减半收取计33562元,由原告福建柯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国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 诗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