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17029号
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011号高新工业村T3栋一楼117、118、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752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男,壮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中讯网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六路创业壹号大楼D栋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6781X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讯网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