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鑫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与四川省兴鑫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354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3年9月19日,河南省夏邑县人,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四川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兴鑫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祥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兴鑫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2021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兴鑫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80元,减半收取49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云丹

人民陪审员  陈 莉

人民陪审员  蔡 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申妍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