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鑫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与中江县交通运输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四川省兴鑫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林真贵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执保33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中江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执行人:中江县交通运输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陈跃辉,该站站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兴鑫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仲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林真贵,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江县交通运输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四川省兴鑫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第三人林真贵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9)川0623民初73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10月2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解除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川0623民初732号之二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小 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