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02民初9819号
原告湖南诚上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泰时新雅园2栋103房。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阳,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其侄女。
原告湖南诚上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上电子)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上电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诚上电子请求本院依法判令:确认诚上电子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诚上电子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被告***辩称:第一、诚上电子给做工人员发放了工作证,加盖了公司公章;第二、***在项目上做事时,诚上电子有人员在进行管理,在医院时,有公司人员告知安全问题,在监控布线时,有公司人员进行指导且诚上电子也直接告诉做工人员对外说是公司的工作人员;第三、工资是由***发放,但***声称是诚上电子发放的;第四、******上电子的执行董事***提及工伤的事情,当时***默认了。
查明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等情况,本院确定如下事实:
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诚上电子与***签订了多份工程合同,由***自行雇请人员参与完成分包项目。***在2018年11月和2019年3月被***雇请,分别参与了湖南省肿瘤医院智能安防综合管理系统监控布线一期和二期的项目。诚上电子为***办理了诚上电子的工作证,***所属的部门为工程三队,职务是施工员。2019年4月13日***在施工过程中从梯子下摔下,送医至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后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肺挫伤、右肾囊肿等伤病。在受伤前,诚上电子通过***作为中间人的方式向***等施工人员支付报酬。经查,***没有相关承包资质。
同时查明,***因与诚上电子的劳动争议纠纷,向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0年6月16日,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芙劳人仲案字【2020】第511号裁决书,裁决诚上电子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
判决结果和理由
本院认为:诚上电子系湖南省肿瘤医院监控系统相关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方,诚上电子将上述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曾在2018年11月和2019年3月两次被***雇请,参与诚上电子分包给***的项目,导致***在施工过程中摔伤。施工过程中,***持有诚上电子的工作证,有理由相信自己接受的是诚上电子的管理。诚上电子签订工程合同时没有审核***的承包资质,对此应推定为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9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关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诚上电子并未向本院提交***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应当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湖南诚上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二、驳回湖南诚上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童**
书记员***
附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