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3民初195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汤阴县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汤阴县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鑫贞德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宜沟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万年,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第三人:鹤壁市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黄山路东侧、浚大线北侧华府天下**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鑫贞德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鹤壁市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