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鑫贞德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3民初195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汤阴县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汤阴县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鑫贞德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宜沟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万年,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第三人:鹤壁市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黄山路东侧、浚大线北侧华府天下**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鑫贞德有机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鹤壁市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