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随州中民终字第00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人。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明卫东,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太平乡明寨村院墙湾,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2098319680312327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太平乡群益村2-13号,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2222419551121325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太平乡明寨村院墙湾。公民身份号码:42222419720712321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明楚兵,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明先鹏,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又名**),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建筑业者。
原审被告鹤壁市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原审被告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栗政有,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明卫东、***、***、***、**平、***、明楚兵、明先鹏、***、***,被上诉人**仕,原审被告鹤壁市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孙峻和代理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孙峻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