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市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淇滨民初字第42号
原告鹤壁市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王升屯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王升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鹤壁市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李景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