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远、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民初1737号
原告:**远,男,汉族,1969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中军,内江市市中区玉溪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万**大道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0157872。
法定代表人:雷丽容,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六生,男,汉族,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白伍强(曾用名:白伍日),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雷波县。
原告**远与被告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伍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蒲 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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