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民初1724号
原告:***,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中军,内江市市中区玉溪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双苏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0157872。
法定代表人:雷丽容,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六生(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白伍强(曾用名:白伍日),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雷波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伍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厚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