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申正祥科技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917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2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阳,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0年2月8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北京天申正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1号院2号楼南座906。
法定代表人:郝伟伟,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天申正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天申正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67.06元,减半收取12833.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真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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