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振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振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7101民初1号
原告:赤峰振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信。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段广和。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雨吉。
原告赤峰振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并于当日向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期间,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振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11.11元,减半收取15605.55元,由原告赤峰振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春香
审判员尚立福
审判员李大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赵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