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振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振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大三家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402民初6835号
原告:赤峰振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大三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生,主任。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鹤,系该村委会报账员。
原告赤峰振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振峰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大三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振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被告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振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工程款利息199598.96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5日,被告作为发包人,我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承建位于红山区大三家村小巷治理工程,五、六组二标段项目,该项目竣工后并经工程造价审核出工程价格,但被告于2019年1月31日才向我公司还清工程款。同日,原告与被告形成利息测算汇总表,计算出拖欠我公司工程款利息数额为199598.96元,被告在该汇总表上加盖公章予以认可。经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履行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同前。
被告村委会辩称没有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审核报告、利息说明等证据,被告对上述证据均不持异议。被告亦向本院提交利息计算表。
根据双方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审核报告、利息测算表及双方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8月25日,被告村委会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大三家村小巷治理工程五、六组4900平方米路面工程,合同价款70万元,施工完毕后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价格确定后,余款按信用社同期贷款利息计息。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合同价款调整:1、设计变更;2、经济签证;3、合同期内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整文件;4、工程清单的误差,以施工图纸为调整依据。施工结束后,被告村委会委托赤峰万泰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审核。赤峰万泰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审定金额为539656元,并分别于2015年3月12日、2018年4月21日出具审核报告,分别记载两次验收的工程审定金额。后被告将工程款向原告付清并对拖欠支付工程款利息进行了计算,形成利息计算汇总表,由原告方人员签字确认。该表记载原告施工形成两部分工程款,第一部分为524279元,第二部分为15377元,共拖欠原告利息199598.96元。因上述利息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双方对签订、履行合同、工程款的给付及利息的计算均无异议。被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及时结清工程款,应该按照双方约定计算利息。被告已经为原告核算利息金额,原告按此金额要求被告给付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大三家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赤峰振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199598.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立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