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鄂尔多斯路云筝模板站与赤峰振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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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3民初369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鄂尔多斯路云筝模板站。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赤峰振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信,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鄂尔多斯路云筝模板站与被告赤峰振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鄂尔多斯路云筝模板站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鄂尔多斯路云筝模板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鄂尔多斯路云筝模板站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0元,由原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鄂尔多斯路云筝模板站承担。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