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财鑫风险投资公司

太原市财鑫风险投资公司与山西众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1执3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财鑫风险投资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众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作出的(2017)晋01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1、被告山西众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原市财鑫风险投资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截止2017年9月30日利息11697223元,并支付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照双方约定的10%计算);2、被告山西众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固定年利率的50%向原告太原市财鑫风险投资公司支付违约金;3、一审案件受理费220286.11元,由被告山西众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1、2018年6月19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分析提示,被执行人均未实际履行。
2、2018年6月8日起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人员于2018年8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众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仁农生物工程有限公司450万元的股权;于2018年8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众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持有山西佳和众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550万元的股权;于2018年9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众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持有山西供销农产品有限公司230万元的股权。
4、依法对被执行人山西众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措施,对被执行人山西众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张玉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晋01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天寿
审判员  杨小民
审判员  焦林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温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