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8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财鑫风险投资公司,住所地迎泽区新建南路****。
法定代表人申爱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市明江石蜡加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镇分区农场)。
法定代表人张建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太原市财鑫风险投资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太原市明江石蜡加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立案受理,执行依据为本院(2018)晋0108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被告太原市明江石蜡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财鑫风险投资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截止2018年3月4日的利息1038000元,并支付从2018年3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4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太原市明江石蜡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执行到位金额0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韩晓东
人民陪审员 申润成
人民陪审员 孙玉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