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康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康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29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下原镇兴原路31号。
被执行人:山西康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街鼎元时代中心B座1804室。
法定代表人:张选东,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温贝贝、冯泽云、杨月香与山西灵石县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晋中中法商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西灵石县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灵石县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的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彪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