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康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与山西康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6民初2713-1号
原告:**,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康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南街鼎元时代中心B座1804室。
法定代表人:张选东。
第三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中路120号顺发新村20栋301房。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
原告**与被告山西康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山西康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建堂
人民陪审员   郝燕芝
人民陪审员   姚 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