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康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与**、山西省国投文化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24民初1071号 原告**,男,汉族,山西省临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 被告:山西省国投文化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精营东边街39号市建一公司人。 第三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省国投文化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及第三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认为其没有管辖权,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晋0106民初507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由本院处理。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于2015年6月12日伪造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875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2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国投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7125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2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公司股东,原告持股51%,**持股49%。2015年6月12日,被告**通过伪造原告签名,伪造了《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三次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书》,根据上述两份文件将原告持有的**公司31%的股权转到自己名下。至此,被告**持有**公司80%的股权。2017年2月22日,被告**又将**公司70%股权转让给被告国投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所诉“被告**通过伪造原告签名,伪造了《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三次股东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书》,根据上述两份文件将原告持有的**公司31%的股权转到自己名下。2017年2月22日,被告**又将**公司70%股权转让给被告国投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的事实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称述的“伪造股权涉及310000金额”的事实表明,被告**涉嫌刑事犯罪,而且如果被告**也知道伪造签名的情形也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受案条件和范围,可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