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康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29执恢1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下原镇兴原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男,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康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晋阳街159号天骄科技园8楼。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康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山西康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尽快履行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灵民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山西康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且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灵石县人民法院(2018)晋0729执1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孟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