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天元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3民初863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东阳市天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世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与被告东阳市天元建设有限公司、***、*世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6元,减半收取258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