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天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3民初863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东阳市天元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世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与被告东阳市天元建设有限公司、***、*世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6元,减半收取258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