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06民初2255号
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开发区大路27号。
被告:保定市大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建华大街1157号10号楼3层。
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大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师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