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瑞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28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3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6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执行人:唐山市瑞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唐山市瑞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山市瑞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1428执2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双栋
审判员*亮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