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202民初1786号
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山市瑞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杰
法官助理 郑晴月
书 记 员 李 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