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瑞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唐山市瑞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7679号
原告:唐山市瑞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韩城镇宋一村东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774403364N。
法定代表人:韩瑞江,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董事长。
原告唐山市瑞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瑞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瑞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4元,减半收取927元,由原告唐山市瑞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庆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