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瑞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唐山市瑞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10568号
原告:唐山市瑞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宋一村东北。
法定代表人:韩瑞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1幢。
法定代表人:张敏湘,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瑞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市瑞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364元,由原告唐山市瑞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雪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