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瑞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唐山市瑞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常阳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丰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10577号
原告:唐山市瑞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宋一村东北。
法定代表人:韩瑞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司维,河北锐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常阳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丰南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新华路3号。
负责人:熊九平,职务:经理。
唐山市瑞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武汉常阳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丰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唐山市瑞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瑞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雪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