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10572号
原告:**市瑞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韩城镇***东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广电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瑞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君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市瑞安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