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山西省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省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山西省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长治一分公司、山西省东方建设发展公司辉县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8)晋0781执恢351号
***申请山西省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省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山西省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长治一分公司、山西省东方建设发展公司辉县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