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781执恢231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山西省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省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省东方建设发展公司长治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六平。
被执行人山西省东方建设发展公司辉县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介休市人民法院(2015)介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2017)晋0781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山西省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省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山西省东方建设发展公司长治一分公司、山西省东方建设发展公司辉县市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省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西省东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祁县分公司、山西省东方建设发展公司长治一分公司、山西省东方建设发展公司辉县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73828.83元(其中余款565770.83元,执行费8058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573828.8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